校各单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的通知要求,计划财务处已完成相关准备工作,现将电子发票开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具时间:自2024年12月1日起。
二、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正常进行报销、查验等财务活动。
三、使用范围:全校教职工及各部门在办理相关财务业务时,均可接收并使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三、注意事项:
1.请确保提供的开票信息真实、准确,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的开票失败或退票情况。
2.教职工在接收电子发票时,请留意邮件或短信通知,及时下载并保存电子发票文件。
3.如在开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疑问,请及时与计划财务处楚玥联系,联系电话:88127304或13767470800。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计划财务处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