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内事业服务活动收支行为,加强事业服务收入管理,完善社会服务成本补偿机制,充分调动二级单位开展有偿事业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开源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服务收入是指各单位在完成正常工作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利用学校资产(含无形资产)、资源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有偿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教育服务收入、资产使用服务收入、科研事业服务收入、管理及代办服务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校内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原则上不新增列入有偿服务范围。
第三条 各单位利用学校资产和资源对外开展有偿服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与资产安全,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
第四条 事业服务收入管理职责
(一)事业服务收入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服务性收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年终各部门须将服务收支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及考核范围。
(二)学校成立事业服务收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学校事业服务收入管理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学校计划财务处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本办法,负责对校内各单位事业服务资金分项核算和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承担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牵头制定资产使用服务项目的年度创收目标;继续教育学院是教育培训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统一管理,牵头制定教育培训项目的年度创收目标;教务处是考试考务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审计处应定期对各单位的事业服务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事业服务收入支出合法合理;纪委加强对事业服务收入管理的监督,对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五条 事业服务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度。各单位新增项目或已有项目收费标准变动的,由创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计划财务处审批立项。面向校内学生开展的培训及其他服务项目,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
第六条 立项后的事业服务收入须严格按“收支两条线”和“先收后支”的原则管理以及“全口径预算”管理要求,编报事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还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 事业服务收入实行项目管理制,专项核算、统一管理。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结算,填写《南昌工程学院事业服务收入项目决算表》(附件2)。每年12月10之前完成当年项目的结算,原则上收入不得跨年结转。项目结束后二年未办理结算的项目收入全部收回学校统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收入范围
(一)教育服务项目。指校内各单位开展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考试费及其他教学服务性活动。
(二)资产使用服务项目。指利用学校体育场馆、教室、计算机房、实验室等场地及设施,仪器设备、校园网络、图书、学报版面及电子数据库等资源提供的有偿服务。
(三)科研事业服务项目。指纵向项目、横向项目。纵向项目是指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科研计划的项目以及企业或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类基金所资助的项目等;横向项目是指科技成果转让项目、科技合作开发项目、技术服务(含技术工程设计、安装、建筑工程设计等)、技术咨询等。科研事业服务项目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认定实施。按《南昌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南昌工程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管理服务及代办服务项目。指在学校的办学活动中根据服务或管理需要,按照以服务为主提供的相关管理性或代办服务。包括资料复印费、各类代办代理费(管理费)等。
(五)其它服务项目。其他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未包括在以上内容的各类事业服务项目。
第九条 收入管理
(一)所有事业服务收入均须纳入学校统一预算管理、编制年度收支预算,集中核算、合理分配。
(二)社会服务收费标准。有上级(行业)标准的按上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上级(行业)标准的按学校确定的收费标准或者双方合同约定的合理收费标准执行。
(三)所有服务收入须使用合法合规票据收取,并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未经批准擅立收费项目,擅自使用非法票据,擅自收取并保留账外资金,严禁私设小金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隐匿、私存、私分、套取资金等。
(四)创收单位申请领用收费票据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南昌工程学院票据领用申请表》,及时办理登记和核销手续。各创收单位需妥善保管票据,不得虚开、代开、转借或转让票据,项目收费结束或每本票据使用完毕三天内到财务办理票据核销手续;采用一卡通收费的项目,需提供一卡通缴费记录或相关原始单据。已领用票据未核销缴款结清前,不得领发新票据。
(五)事业服务收入中属于《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中非税收入范畴的,应及时通过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及时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拖欠。
(六)开展各类社会服务活动,执行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相关管理规定,服务合同或协议需明确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组成(尤其是代办或代收性质的费用)、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合同原件报学校计划财务处备案并作为收入核算和项目管理依据。
(七)各创收单位需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服务收入管理细则,明确服务收入使用范围、分配办法、签批流程,并实行集体决策、内部公开、党政联签制度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开展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坚持以下分配原则: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
(二)资源占用补偿与成本配比原则;
(三)兼顾学校整体利益与调动各单位积极性原则;
(四)兼顾资源有效利用与学校长远发展原则。
第十一条 事业服务收入分配主要为三部分:学校部分、成本支出和二级学院(部门)部分。学校部分在项目收入到账后优先于成本支出和二级学院(部门)分配部分提取。学校部分为学校资源使用的管理费,作为校级财力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成本支出部分为用于事业服务项目的直接成本支出;二级学院(部门)部分为项目收支结余,主要转入单位发展金,可结转使用。
第十二条 对外服务收入具体分配比例按《南昌工程学院事业服务项目结算分配比例表》(附件1)执行。不在分配表范围内的新增服务项目,原则上参照同类项目比例分成,由创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金额较大的或特殊事项须报事业服务收入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并经校长或学校办公会批准执行,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分配。
第十三条 各单位服务收入分配使用应坚持厉行节约,可持续发展。服务收入项目结算后的结余经费转入单位发展金。单位发展金主要用于弥补部门预算经费不足或改善办公条件的公用支出及部门绩效分配,绩效分配需结合学校年度考核情况,且发放金额不超过发展金总额的50%,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事业服务成本的开支标准、范围按照国家、学校以及合同约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单位事业服务收入的支出审批程序,按照学校审核报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开展事业服务项目产生的成本,必须按规定的渠道和用途使用,严禁在各事业服务项目之间串项使用,严禁在学校安排的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本着节约、合理、真实、合规的原则列支相关成本,涉税项目应依法依规缴纳税费,严禁在成本中以任何形式报销变相列支人员福利性支出。课时费、劳务费、评审费等人员经费成本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标准执行,公用经费支出只能列支项目发生的直接成本,水电成本具体由后勤保障处据实核定。
第十八条 凡结余后上交学校管理费的项目,项目成本需由审计处审核确定,方可进行项目结算。
第十九条 事业服务项目收支结算结余转入的单位发展金,部门可自主使用。用于绩效分配部分,在学校绩效总量许可的前提下,报学校人事处审批同意,向学校上缴10%的绩效资源占用费后自主发放。
第二十条 在取得事业服务收入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报学校研究同意后,给予奖励。
(一)承接财政专项拨款培训项目,按实际成本上交学校场地占用费、水电费等资源占用费,资源占用费超过项目金额15%时,学校按一定比例返还,用于补充单位发展金。
(二)事业服务创收项目,超额完成学校创收目标部分,上交学校比例予以适当下调或报事业服务收入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提交学校办公会批准提成奖励,年度创收目标由学校制定。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人要加强事业服务收入的管理和控制,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严格财经纪律。各单位应对每年的事业服务项目收益及使用情况向本单位教职工公示,接受学校纪检、审计等单位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进行处罚:
(一)未经学校同意,利用学校资产(资源)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服务收入,坐收坐支;
(三)瞒报服务收入,转移资金,公款私存;
(四)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五)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
(六)用学校安排的预算经费列支开展服务项目产生的成本;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收费行为应主动接受学校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的指导和监督;对有违规行为的,学校有权制止并没收其违规所得;情况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国家和上级单位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原《南昌工程学院事业服务收入管理办法(暂行)》(南工发〔2018〕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报请学校事业服务收入管理领导小组审议,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1.南昌工程学院事业服务项目结算分配比例表
2.南昌工程学院事业服务收入项目决算表